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區是如何劃分的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節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面積
第5.1.1條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面積,應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建筑面積 表5.1.1
耐火等級
允許層數
防火分區間 備 注
允許長度(m) 每層允許建筑面積(m2)
一、二級 按本規范第1.0.2條規定 150 2500 1.體育館、劇院、展覽建筑等的觀眾廳、展覽廳的長度和面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
2.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內
三級 5層 100 1200 1.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內
2.商店、學校、電影院、劇院、禮堂、食堂、菜市場不應超過2層
四級 2層 60 600 學校、食堂、菜市場、托兒所、幼兒園、醫院等不應超過1層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商店、學校、食堂、菜市場如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有困難,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長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線長度的總和。如遇有不規則的平面而有各種不同量法時,應采用較大值。
③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層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一倍計算。
④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如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和水幕分隔。
⑤托兒所、幼兒園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應獨立建造。當必須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出入口。
第5.1.1A條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宜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應設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當必須設置在建筑的其他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二、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
三、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對于地下房間、無窗房間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間,以及超過20m且無自然排煙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40m的疏散內走道,應設機械排煙設施。
第5.1.2條 建筑物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馬廊、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筑面積之和不宜超過本規范第5.1.1條的規定。
注:多層建筑的中庭,當房間、走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設有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設有乙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中庭每層回廊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以及封閉屋蓋設有自動排煙設施時,可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5.1.3條 地下、半地下建筑內的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
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應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第5.1.3A條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業廳不宜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且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二、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且建筑內部裝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到2000m2。當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且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
三、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防煙、排煙設施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第5.2.1條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2.1的規定。
注:①兩座建筑相鄰較高的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②相鄰的兩座建筑物,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且相鄰的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3.5m。
③相鄰的兩座建筑物,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和水幕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3.5m。
④兩座建筑相鄰兩面的外墻為非燃燒體如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當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⑤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間距可按四級確定。
第5.2.2條 民用建筑與所屬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所、燃煤鍋爐房(單臺蒸發量不超過4t且總蒸發量不超過12t)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5.2.1條執行。
第5.2.3條 燃油、燃氣鍋爐房及蒸發量超過上述規定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3.3.1條規定執行。
第5.2.4條 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且不超過六層的住宅,如占地面積的總和不超過2500m2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仍不應小于本規范第5.2.1條的規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區是如何劃分的
參考資料:<<建筑設計防火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