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的補充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簽署了《-----合同協議》(下稱“原合同協議”),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原合同協議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合同協議補充內容如下:
1、對原合同/協議價格、付款等約定進行如下修改和補充:
原合同/協議價格為含稅價,原合同/協議價格=不含稅價+不含稅價×增值稅率(該稅率指乙方提供增值稅發票上顯示的稅率)。乙方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應向甲方提供稅率為 %(0%、3%、6%、11%、13%、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如適用兩個及以上不同稅目稅率,應分別計算)。甲方在收到乙方發票并進行國稅業務系統認證(限增值稅專用發票)后 日內,將當期應付款項劃轉至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無法按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需向甲方支付應提供發票總金額20%的違約金,并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開具發票等補救措施。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其他憑證)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按“合同不含稅價格”進行結算,同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格(含稅)20% 的違約金。
2、對原合同/協議賬戶、稅務等信息進行如下修改和補充:
甲方名稱: |
乙方名稱: |
納稅人識別號: |
納稅人識別號: |
戶 名: |
戶 名: |
開 戶 行: |
開 戶 行: |
帳 號: |
帳 號: |
地 址: |
地 址: |
聯系電話: |
聯系電話: |
任何一方如需改變上述賬戶,應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而遭受損失的自行承擔,若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應賠償相應損失并承擔當期付款金額20%的違約金。
其他事項說明:
1、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合同協議》(合同編號: )中的定義相同。
2、本補充協議中的內容與原合同協議內容有沖突的,以本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3、本補充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原合同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協議的其余部分繼續有效。
5、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授權代理人: 法人/授權代理人: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