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保衛措施和用火用電制度》
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防范的重點應加強管理,依法管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4號,特制定本規定。
二、消防安全負責人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接受安全防火領導。
2、 組織制定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值班安全檢查制度。
3、 指定防火責任人,逐級明確職責,實施獎懲制度。
4、 組織人員學習消防器材的使用及保養,消除火災隱患。
5、 加強防火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消防監督員職責:
1、 按入場憑據規定檢查進場的生產資料時,要做到“六查”—查包裝件數、品名、規格、數量、等級、質量。
2、 貨物入場后應做到“七防”—防火、防盜、防調換、防霉變質、防蟲注鼠咬、防殘損、防近期失效。
3、 貨物出場時做到“六查、六對、一交待”—查場別、查印鑒、查開票日期;對編號、對品名、對規格、對等級、對數量、對單位;向提貨人交待清楚,做到帳物相符。
4、 消防管理要做到“四勤、兩禁止”—勤整理、勤打掃、勤檢查、勤清理;禁止帶入火種,嚴禁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禁止非施工人員進入。
5、 服從上級的安全防火管理,積極落實防火責任制。
四、消防安全防火規定:
1、 物品入場前應有專人檢查,在確保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場。
2、 入場物品要分類碼放整齊,且應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垛距不少于100- 200公分,墻距不少于30- 50公分,頂距不少于30公分,燈具不少于50公分。
3、 對于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能與其他貨物混放,應單獨存放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4、 施工場地內嚴禁吸煙,嚴禁明火作業。
5、 場內電器設備應由施工正式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等,不安裝60瓦以上的燈泡,并安裝防爆罩;不得設置移動式照明工具。
6、 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當進行兩次絕緣檢測。
7、 場房內嚴禁私拉電線,并在工作結后,立即切斷電源。
8、 在電器設備周圍和空架線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9、 要保持場內的整潔及時清理易燃、可燃的包裝箱盒,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物品。
10、場內的安全出口、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地嚴禁堆放物品。
場房內應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滅火器材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使用的地點,其周圍不準存放物品和雜物并由專人管理保證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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